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5355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核发的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申请换证原则

(一)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对照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73号)所列的资质许可权限,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此次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三、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通过我厅官网(www.jxjst.gov.cn)登录“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简单换证申请,填写《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江西省申请表》,见附件4),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将《申请表》、《采集表》、《江西省申请表》及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赣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应上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单位)核对同意后,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江西省申请表》及2份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随上报文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予受理。

5、我厅汇总后,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及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6、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后,由我厅统一领取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通过我厅官网(www.jxjst.gov.cn)登录“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简单换证申请,填写《江西省申请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核对同意后,将《江西省申请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及上报文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赣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对同意后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随上报文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我厅将在厅网站(www.jxjst.gov.cn)定期对换证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各地、各部门可在公告发布后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领取所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地、各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不在上述范围的资质,向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四、时间安排

2016年6月1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五、过渡期有关规定

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原标准审查,仍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和《江西省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2016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

(三)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

(四)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五)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的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六)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七)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打印。

(八)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74号)同时废止。

换证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及时联系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人:邹  凌

联系电话:0791-8622609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4.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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