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5879次

赣建审批〔2016〕8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

凡申报我厅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申请事项无业绩要求的除外)。

(二)核查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业绩核查程序

(一)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必须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核查工作,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附件2),核查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名,加盖核查单位公章。

(二)业绩核查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我厅负责组织驻赣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以下统称省直管申报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

申报企业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业绩,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申报企业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业绩,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省直管申报企业在各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业绩,由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业绩,由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业绩核查,由省直有关专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落实责任,认真组织,严肃对待,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同时,还应认真配合相关市、县对本行政区域的业绩开展核查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业绩核查结果。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需认真填写《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3),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版请发送至ZL@jxjst.gov.cn。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核查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厅备案。

(四)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出具虚假核查意见、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意见的,一经查实,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厅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

3、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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